2008年9月21日 星期日

不要臉的人,就有不要臉的說法;看清那些政治撈種~~


【聯合報╱記者李祖舜/台北報導】2008.09.22 03:05 am

財產來源不明罪 藍委:不適用民代

行政院會上周四通過「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」,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條款。立院藍營對於這項修法案持保留態度。立委呂學樟主張,適用對象應限縮為涉嫌貪瀆的公務員,將各級民代排除在外。

由於朝野陣營對財產來源不明罪意見分歧,本會期能否完成立法仍有變數。一名立委私下就表示,政院版財產來源不明罪並未溯及既往,無法適用於前總統陳水扁,既然如此,修法應從長計議。

立法院長王金平上周曾表示,審查陽光法案必須審慎,王金平昨天受訪時表示,他所指的就是「財產來源不明罪」。國民黨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委員長呂學樟指出,行政院提出的「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」根本不是保障人權,而是在傷害人權,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及罪行法定主義,如果真的要以此規範公務員,也必須限縮適用對象到具有決策權的公務員。

部份藍委也反對民代適用財產來源不明罪,一位立委表示,立委又沒有涉及公權力的決策權,行政院立法不該拿立委與各級民代開刀。呂學樟認為,立院運作屬於國會自主的範圍,再加上立委定期申報財產,再加上接受外界捐款有政治獻金法規範,根本不該納入財產來源不明罪規範對象。

立委吳育昇則表示,刑法貪汙罪所規定的公務人員,也涵蓋立委等民代,所以如果要想把立委等民代排除在財產來源不明罪條款適用範圍,恐有違法之虞。

財產來源不明罪 藍委:不適用民代

沒有留言: